顾客吐槽烤全羊烤糊遭索赔2万元 店方:烤糊因顾客迟到

导语:

顾客吐槽烤全羊烤糊遭索赔2万元 店方:烤糊因顾客迟到。如今,在网络平台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负面评价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徐旭东表示,利用网络平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可视为一种舆论监督行为,既受到《民法典》第999条规定的保护,同时也受到相应约束。

“完了,因为吃了一只羊,我成了被告……”近日,在苏州常熟就业的韩先生在网络上发布视频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在此前,他与店方在网络上展开“烤全羊之争”,韩先生吐槽自己和同事花4500元就餐,上桌的烤全羊却是糊的;店方则称事情原因在于韩先生迟到,还指责他和“水军”的恶意差评严重影响了店里生意。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11月10日,韩先生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店方在诉讼材料中要求韩先生在多个网络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20001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将于12月8日在常熟法院开庭审理。此事引起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评论,普通消费者和探店、测评博主对商品的评价,时常在网络上引发纠纷和网友热议,网络上的“差评”与侵权的边界在哪里?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吐槽烤全羊糊了成网络热点

2个多月后收到法院传票

双方公开的“烤全羊”之争,始自9月5日。这一天,韩先生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一条视频《4500(元)一顿踩坑的饭》来吐槽此事。视频中韩先生称“一顿饭花了4500元,除了一只烤糊的烤全羊,我啥也没吃到……我是上个月去吃的,这个月我还生气呢!做生意不容易,但你们不能太坑人。”在该视频中,他点名提到了涉事店家,还调侃自己是“大冤种”。截至11月16日晚上11点,该视频点赞量达10.8万,评论数达3200多条。

记者看到,9月6日至9月8日,韩先生又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5条“烤全羊事件”的相关视频,合计点赞量达15.6万左右,评论数过万。

对于有人对他“赚取流量”“雇水军”等指责,韩先生回应称,自己在常熟从事服装生意,在短视频平台上有自己的直播账号,也做过直播带货,但用的不是这个账号。他称目前发视频反映问题的账号是他本人的生活号,发布第一条吐槽视频前已有4个月没有发布过任何视频,完全没想到视频居然上了平台热门,让很多网友关注到这个事件。“我发誓没有请过‘水军’,想要的只是一个公道的道歉而已。”他说。

记者看到,自从9月8日发布视频后,韩先生在两个多月的时间里未再发布相关视频,“其间他们没有和我沟通,也没跟我道歉”。

让韩先生没有想到的是,11月10日,他突然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开庭传票。店方以网络侵权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他和短视频平台删除相关视频;判令其在多个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店方损失1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2万元。

韩先生发视频称自己被起诉

此案将于12月8日开庭审理,韩先生表示,目前他正在找律师,打算积极应诉,并没有寻求和解的打算。

韩先生收到的开庭传票

顾客:按预约时间到达

对方想赠送羊排作为补偿

11月1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联系上韩先生本人。

“我是在短视频平台上面看到的这家店,感觉这家店很不错,便慕名前往。”韩先生向记者介绍,8月26日晚上7点50分左右,他请员工、朋友共19人前往这家餐饮店吃烤全羊。

据他讲述,自己和同行的人动筷时,老板娘便走到了桌边向他们介绍烤全羊,可在不经意间说出“羊烤得有点老了,但各有各的风味”。随后,韩先生等人便拿起筷子开始品尝,“顿时感觉这只羊烤得有些糊,口感也很硬,像牛肉干一样。”

韩先生拍摄的店里的烤全羊

韩先生说,老板娘当时对于这件事的解释是,他们来晚了,羊多烤了2个小时,但他对这种说法并不认同。

“我在吃饭前一天打电话给店家,预订的就是第二天晚上8点。难道是因为我的口音问题,让店家听错了时间吗?”韩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们想找老板娘沟通羊烤糊了的事,但老板娘以“外面有人叫她”为由,离开了其所在的包厢,并称“出去安排一下就回来”,但之后却一直没有再回来。

“9点多的时候,服务员就开始不断进出我们的包厢,说的是当地方言,我也听不太懂,感觉像在有意赶我们走。晚上10点20分,我们吃完结账的时候,服务员告诉我们,老板娘已经下班回家了。”韩先生说。

当时店方提出赠送一份烤羊排作为补偿,但韩先生最终没有接受。

韩先生表示,当天晚上他们总共消费4508元,这只烤全羊1998元。“我们到的时候快8点了,那么多人吃饭,如果当时我把羊退了,我担心不好找别的餐馆,反而会影响大家的情绪,更何况我前一天还付了800元定金呢!而且那晚大家都喝了不少酒,一旦发生了争执,我怕控制不住当时的场面,所以我当时的选择是把账给结了。”韩先生说。

韩先生拍摄的店里的烤全羊

店方:原因在顾客迟到

事后收到大量骚扰电话、短信

11月16日下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涉事餐饮店,但对方未接受采访。

不过,店方通过短视频平台对此事件作出了回应,特别是对韩先生的到店时间给出了不同说法。记者在店方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的内容中看到,11月9日,店方连续发布了4个标题为“‘烤糊羊’背后的真相”的视频。

在视频中,店方表示,韩先生预订8月26日晚6点半来,店方还发短信提醒韩先生,烤全羊将在晚上6点至6点10分之间出炉。晚6点15分羊烤好后,韩先生迟迟未到并拒接电话,店方于当晚7点02分发信息询问韩先生,也未得到回复。直到晚上7点45分,韩先生才单独来店,烤全羊更是在晚上8点客人到齐后才上桌。客人到店后,老板娘也诚意告知“烤全羊因回炉加热有点偏老”,客人们就餐过程中兴高采烈,羊也吃完了,自始至终没有提菜品有问题,或提出退菜、打折等要求。

但对于以上提到的时间问题,韩先生进行了反驳。他坚持了此前的说法,并且表示店方所说的短信提醒“6点至6点10分之间出炉”,只是在店方所发预订信息中提到的“标准出炉时间”,而自己预约的是8点,因此信息上的这个时间与自己无关。

视频中店方发布声明称,近期有部分网络用户在该平台账号中持续发表“烤糊羊确实不错,有烤糊羊吗?”“不糊不要、不糊不好吃”等评论,并有大量骚扰电话、短信对该店进行辱骂。店方表示,将把目前掌握的一切线索、素材一并交由司法机关,同时配合相关部门继续调查取证,相信他们必定能给出公正的判决,并在视频中公开展示了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网络负面评价引发纠纷

消费者与探店测评博主是否侵权?

就目前韩先生与店方公布的信息,难以判断双方当初到底约定几点达到。那么,就案件审理而言,这一争议到底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呢?

对此,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既然商家作为原告提出客人迟到这一理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此外,他认为有一点需要指出,店方请求法院判令韩先生赔偿的金额中包括“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但这项赔偿在侵权纠纷诉讼中一般只存在于知识产权案件,而人格权侵权诉讼中并不包含这一赔偿项目,因此提出这一诉请并无法律依据。

如今,在网络平台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负面评价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什么情况下消费者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徐旭东表示,利用网络平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可视为一种舆论监督行为,既受到《民法典》第999条规定的保护,同时也受到相应约束。

近年来,由探店博主、测评博主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屡屡出现,他们对商品或服务给出负面评价,与普通消费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是否相同?

徐旭东认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发表个人看法,只要基本事实未失真,就不应视为侵权。比如对食品的主观评价,如味道不好、色泽不佳等,均带有较强的个人感受,司法应该保持谦抑,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的消费者监督权。而探店博主、测评博主往往属于较专业的经营机构或个人,一般不属于消法的保护对象,其评价如不是涉及公共利益,法律上对其言论真实性、规范性要求会比对普通消费者的更高。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记者注意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短视频账号“某某打假王”在打卡当地一家网红小吃店的视频中称“很难吃而且味精味太重了,汤底闻起来还有一股臭味”等,被小吃经营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账号所属公司作为一家通过接受商家广告并以此获取收益的运营公司,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合川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发布致歉声明,后重庆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一问题,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认为,需要将普通负面评价和恶意评价区分开来,只有恶意评价才可能侵权。商家应正视消费者客观的负面评价,依法诚信经营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而如果探店博主、测评博主为索取合作费或引流捏造虚构不实信息,恶意扩大影响,故意损害他人商誉,造成商户的经济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后果。强行收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贬损诽谤侵犯名誉权,打压竞争对手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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