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被责令增殖放流1450尾鱼苗

导语:

抚州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 被责令增殖放流1450尾鱼苗。临川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9月15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由临川区人民法院组织环资巡回庭审,在案发地临川区抚河橡胶坝流域附近进行公开宣判。

两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2个月,并责令其以增殖放流修复的方式,投放鱼苗至抚河橡胶坝流域。现场有渔民、孝桥镇村民等五六十人观摩此次活动。

经审查

杨某甲、杨某乙为抚州某工地外地务工人员。今年6月22日上午,杨某甲、杨某乙为了满足一时的口腹之欲,购买好渔竿、渔网(1.7cm网目,三层刺网,属禁用渔具)等渔具,来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河橡胶坝下游50米处水域利用该渔具在禁捕水域放网捕鱼。杨某甲、杨某乙最终捕捞到21条鱼,当二人上岸时被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及抚州市水上公安分局巡查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后,杨某甲、杨某乙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补偿生态修复费用1000元。临川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

在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临川区人民法院及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孝桥镇政府工作人员的共同见证下,杨某甲、杨某乙将前期用1000元生态修复费用购置的1450尾鱼苗投放到抚河橡胶坝流域。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区检察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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