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因处罚不当被起诉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因处罚不当被起诉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经审理查明,信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平桥公安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2年2月16日,信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闫某明因纠纷造成他人受伤,被行政处罚。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其将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以下简称平桥公安分局)诉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0月13日,平桥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平桥公安分局对原告闫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不当,显失公正,适用程序违法,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判决撤销被告平桥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后,被告平桥公安分局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信阳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纠纷致他人受伤 原告被行政处罚
经平桥区法院查明,2021年4月16日下午,在信阳市平桥区兰店办事处丁庄村周庄组,胡某广请闫某明用旋耕机帮其耕地,闫某运因与胡某广土地界线有纠纷,闫某运让闫某明把两家的地埂取直,但胡某广不同意。闫某运就让闫某明停车并把旋耕机的钥匙拔下,后来在胡某广的劝说下,闫某运将钥匙归还给闫某明。在闫某运继续让闫某明将地埂取直,闫某明未予理睬的情况下,闫某运直接爬上正在工作的旋耕机上抢拔钥匙,闫某明朝闫某运拔钥匙的手部蹬了一下,造成闫某运左手腕表皮受伤。
接到报警后,平桥公安分局及时出警,于4月17日立案。经过对当事人及现场证人的调查取证,平桥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5月9日对闫某明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闫某运不服提行政复议,平桥公安分局于5月26日自行改正裁决,又对闫某明作出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因不服处罚诉至法院,平桥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闫某明因不服平桥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遂向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平桥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最终,平桥区法院认为,被告平桥公安分局对原告闫某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不当,显失公正,适用程序违法,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平桥公安分局作出的信平公(兰)行罚决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 信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上诉人平桥公安分局因被上诉人闫某明诉其治安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行初***号行政判决,遂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信阳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信阳市中院认为,上诉人平桥公安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2年2月16日,信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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