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来(返)人员!江西多地发布重要公告

导语:

事关来(返)人员!江西多地发布重要公告。所有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返)县人员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方可入县,如果出发地所属省市明确出台了“非必要不离开本地”规定的人员,还必须取得出发地防疫部门出具的允许离开证明。

南昌市南昌县关于开展疫情防控线索

有奖举报的公告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断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切实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经县(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自4月1日起实行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举报范围

1.有境外旅居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未及时报告人员或未落实隔离管控措施人员。

2.从上海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县或有国内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未及时报告人员或未落实隔离管控措施人员。

3.诊所、村居卫生室等未设发热门诊的小型医疗机构违规接诊发热病人的。

4.药店出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药物等药品不按有关规定登记上报的。

5.编造虚假疫情及相关信息,转发、传播虚假不实疫情及相关信息的。

6.其他违反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报告或拨打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等方式进行线索提供。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行为等情况。(附件:南昌县(小蓝经开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

三、线索奖励标准

1.每反映一条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0-500元不等的奖励。

2.匿名举报的,核查办结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予以奖励;联名举报的,按照一人次进行奖励;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四、奖励实施

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情违法违规线索后,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并开展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予以奖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违法违规线索,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配合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南昌县(小蓝经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南昌县(小蓝经开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值班电话

南昌市进贤县

关于进贤县实行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返)县人员报备的公告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部分地区出现疫情严重外溢现象,为进一步有效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现将来(返)县人员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起,省外、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县人员要按照要求提前主动报告当地社区(村)、单位,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闭环管控措施。

二、对涉疫重点地区以及近14天有本土疫情发生县(区)的来(返)县人员,须提前4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报备,并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县后立即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

三、对近14天有本土疫情发生的设区市来(返)县人员,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报备,并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县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实行“落地检”,并配合属地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四、对其他低风险地区的来(返)县人员,须提前2天向目的地社区(村)或单位报备,并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县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实行“落地检”和“三天两检”,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须居家健康监测,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五、请近期来(返)县人员主动落实和配合以上防控要求,14天内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对于未经报备来(返)县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所有管控费用自理;对故意隐瞒、不按要求报备或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等造成疫情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所有省外和省内来(返)县人员除须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后按照南昌市实时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控以外,如出发地所属省市明确出台了“非必要不离开本地”规定的人员,还必须取得出发地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结束时间依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适时调整。

进贤县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

南昌市青山湖区

青山湖区关于实行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返)区人员报备的公告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部分地区出现疫情严重外溢现象,为进一步有效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现将来(返)区人员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起,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来(返)区。对已来(返)区的,要第一时间主动报告当地社区(村组)、单位或酒店,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闭环管控措施。

二、对涉疫重点地区以及近14天有本土疫情发生县(区)的来(返)区人员,须提前3天向目的地社区(村组)、单位或酒店报备,并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区后立即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7天居家健康监测管控措施。

三、对近14天有本土疫情发生的设区市来(返)区人员,须提前2天向目的地社区(村组)、单位或酒店报备,并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区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实行“落地检”,并配合属地落实相应防控措施。

四、对其他低风险地区的来(返)区人员,须提前2天向目的地社区(村组)或单位报备,并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区后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实行“落地检”和“三天两检”,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须居家健康监测,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五、请近期来(返)区人员主动落实和配合以上防控要求,14天内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对于未经报备来(返)区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所有管控费用自理;对故意隐瞒、不按要求报备或拒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等造成疫情传播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所有省外和省内来(返)区人员除须携带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后按照南昌市实时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进行管控以外,如出发地所属省市明确出台了“非必要不离开本地”规定的人员,还必须取得出发地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结束时间依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适时调整。

青山湖区疫情防控24小时值班热线

青山湖区指挥部:0791-88102616

湖坊镇指挥部:0791-88177110

塘山镇指挥部:0791-88104629

京东镇指挥部:0791-88161856

罗家镇指挥部:0791-88370112

上海路街道指挥部:0791-88210756

青山路街道指挥部:0791-88685275

南钢街道指挥部:0791-88399036

站东街道指挥部:0791-88212502

青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指挥部:0791-88376718

青山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

南昌市安义县

关于安义县实行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

来(返)县人员报备的公告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部分地区出现疫情严重外溢现象,为进一步有效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现将来(返)县人员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1日起,所有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返)县人员需提前3天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报备。

二、对于不经报备,擅自来(返)县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所有疫情防控费用自理。

三、所有省外和省内重点地区来(返)县人员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方可入县,如果出发地所属省市明确出台了“非必要不离开本地”规定的人员,还必须取得出发地防疫部门出具的允许离开证明。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结束时间依据疫情防控形势需要适时调整。

安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4月1日

疫情防控22种

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特编制了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清单。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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