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 视频拍摄方道歉

导语:

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 视频拍摄方道歉。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奥迪广告抄袭侵权事件”余波未了时,本田汽车广告疑似侵权一事又出现在大众视野里。

在“奥迪广告抄袭侵权事件”余波未了时,本田公司一款汽车广告创意被成都远家品牌创始人宁远质疑抄袭。宁远称,该广告中女主人公的创业故事完全盗用自己的人生经历,在未经同意之下用作商业广告。5月22日,广告拍摄方“汽湃”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视频并非抄袭,女主人公及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与其经历相似无法避免。同时,他们承认在拍摄时未告知对方是商业拍摄。随后,该视频被“汽湃”视频号删除。

5月23日上午,“汽湃”所属的成都汽湃智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公开道歉信,对拍摄前后未告知宁远及其团队为商业拍摄,且所拍摄内容与宁远女士经历雷同,而向宁远女士及其团队致歉。

全文如下:

今天,我们为今年4月所拍摄的一则视频《我和明月村的故事:是UR-V的陪伴,让热爱不负期待》向宁远女士郑重道歉。

这则视频在宁远女士创办的位于明月村的“远家”线下空间拍摄,我们在拍摄前后并未告知宁远及其团队商业拍摄目的(本田UR-V汽车车主短片),而且所拍摄内容与宁远女士经历雷同,对宁远女士及其团队构成了感情伤害和不利影响。

我们就以上情况再次向宁远女士表达歉意,目前我们已下架该视频和相关图文推送,并保证以后会严格遵守流程,更认真、仔细(地)进行内容审核,严格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致歉信图据微博

此前报道:

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创意与对方真实经历相似是否侵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奥迪广告抄袭侵权事件”余波未了时,本田汽车广告疑似侵权一事又出现在大众视野里。

本田公司一款汽车广告创意被成都远家品牌创始人宁远质疑抄袭。宁远表示,该广告中女主人公的创业故事完全盗用自己的人生经历,在未经同意之下用作商业广告,她希望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此,广告拍摄方“汽湃”表示,视频并非抄袭,女主人公及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与其经历相似无法避免,同时他们也承认在拍摄时未告知对方是商业拍摄。目前,该视频已被“汽湃”删除。(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当事人称“感觉人生被偷” 拍摄方:没抄袭,人的经历相似难免)

那么,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广告中虚构工作经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是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同意?对此,5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以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刘坤律师。

↑相关微博截图

红星新闻: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

刘坤:拍摄者未告知酒店系商业拍摄,可能构成对酒店的陈设、布置、装潢等著作权的侵犯。因为这些装潢等如果具有很强的独创性,是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拍摄者拍摄后传播的行为构成对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害。

而个人发布的介绍自己经历的网络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不得复制,改编,网络传播等。

红星新闻: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授权?

刘坤:著作权法公平地保护每个权利人的作品,换句话说,就是著作权法允许各自独创的作品近似地存在。如果广告方确系独立创作,即使有部分相同或近似,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举个例子,大家拍城楼的正面照片,出来的照片肯定会是相似的,但并不是说因为相似,所以就必须要检索更早的权利人获得授权许可。

红星新闻:视频创作者以“虚构”理由,不认为是侵权或抄袭,你是否认同?为什么?

刘坤:针对本田汽车广告来说,广告方提出的抗辩理由是有可能成立的,但需要广告方充分举证自己为原创,而未利用对方的经历。

如果不能举证自己是原创,而广告内容又与宁远实际经历实质性近似,广告方又具有通过网络接触的可能(网络上有宁远创业经历的文章),则可以认定为侵权。

红星新闻:在广告中虚构“文淇”在当地住了5年并开工作室,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如果是,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陈逢逢:广告拍摄方陈述广告视频中女主人公及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但是,广告视频内容却与现实中的成都蒲江明月村的“明月远家”创始人宁远女士的经历相似,而且拍摄场地取自于宁远女士创办的草木染工作室,同时所拍摄的广告视频用于商业宣传,却未经宁远女士同意,这一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了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相关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宁远女士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对于广告创意有没有法律界限?

刘坤:广告创意最终是以声音、图像、视频等形式呈现,本身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其必然也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的约束。

对于本案来说,目前我个人从公开渠道没有看到广告方有提出什么实质性的证据证明自己原创(例如利用了另一个人有类似创业经历的个人许可)。而宁远的个人经历等却是网络上可见的,我目前比较倾向于是侵权。

红星新闻:能否给广大视频创作者作一个提醒,怎样情况下拍摄的视频会导致侵权?

陈逢逢: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经济的发展,短视频虚假广告在电商平台越来越多。一些视频制作者以虚构、夸张或侵害他人的故事情节,进行虚假宣传,已引起了广大网民不同程度的排斥和反感。

面对新的电商平台经济,首先,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中的广告内容和细节,使短视频广告制作者严格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建议实行短视频虚假广告“黑名单”制度,将一些长期、典型虚假宣传的短视频广告制作者发布者“曝光”“拉黑”,一定时期内禁止发布广告,从而起到警示意义;第三,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及时深入研究短视频经济的发展脉络和规律,重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力量,革新监管方式与监管手段,更好地监管短视频平台经济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新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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