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男子遗留公交车厢一夜后死亡 律师:公交公司应担责
52岁男子遗留公交车厢一夜后死亡 律师:公交公司应担责。谭敏涛律师称,结合上述两条规定,长沙公交集团公交车司机在车辆到站后,未发现车上还有乘客,也就无法发现老人是否患有疾病,进而未能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老人去世,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湖南媒体报道,今年5月,梁先生52岁的父亲从怀化来长沙后失联,次日家属接到民警电话,才知道父亲在公交车上躺了一夜已意识模糊,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离世。关于这起事故,多名律师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乘客既然上了公交车,就和公交车公司形成了实际运输合同关系,应该对男子的离世负有一定责任。
据梁先生向媒体介绍,5月15日,他52岁的父亲从怀化坐大巴到长沙找他,下午3时多,大巴抵达长沙汽车西站后,梁先生父亲上了203路公交车,计划坐到终点站,前往梁先生位于星沙的住所,下午3时37分发送语音后失联。家人寻找一夜无果,直到第二天早上,梁先生接到派出所民警的电话称:父亲在203路公交车内被找到了——在203路公交车上躺了一夜,当时意识已经模糊了。
梁先生父亲被发现时
找到父亲后,梁先生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当日就被告知病危。梁先生带着父亲辗转三家医院抢救了近一个月,却依然未能挽回父亲生命。此后公交公司也一直没有给家属回应,无奈家属找到媒体求助。在媒体帮助下,长沙公交集团203路公交调度室驾驶员曾回复媒体,平常车辆到站后,驾驶员会检查车上情况,并且这也是日常的工作流程。
7月17日,极目新闻记者联系上长沙公交集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有关此事的通报。17日该公交集团203路公交车值班人员称,他并非公司新闻发言人,相关情况不便透露。
长沙公交集团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梁先生父亲乘坐203号公交车到终点站,乘客购买了车票,就和长沙公交集团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而公交达到站点后,驾驶员有义务检查车内情况,这是行业规范和基本生活常识,也是驾驶员和公交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长沙公交集团作为承运人,对梁先生有救助义务。而在本案中,长沙公交集团驾驶员没有及时发现发病的梁先生父亲,已经超出了合理的注意范围,最后造成梁先生父亲医治无效死亡。因此长沙公交集团作为承运人,对梁先生父亲的死亡是负有一定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民法典》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长沙公交集团
谭敏涛律师称,结合上述两条规定,长沙公交集团公交车司机在车辆到站后,未发现车上还有乘客,也就无法发现老人是否患有疾病,进而未能采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老人去世,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老人去世可能也有自身健康原因,但老人当时在乘坐公交车,公交车司机对于患病乘客具有救助义务,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根据老人的病情等相关情况来决定责任分担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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