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大盗被捕,盗窃电瓶286个!

偷盗他人财物是犯罪行为,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同样是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非法收购电瓶案一审判决,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从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获悉,2020年7月,被告人于某为实施盗窃,前后三次窜至临川区上顿渡镇村庄和小区,采取用手掰开电动车座椅,使用剪刀将电瓶连接线剪断的方式,窃取了小区多名住户电动车内的电瓶,合计286个,后以人民币8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人民币8200元的价格收购于某的286个电瓶,并将电瓶全部存放在自己家中。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16350元。案发后于某、陈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来路不明的电动车电瓶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行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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