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砍死儿媳 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我不是“故意杀人“

导语:

公公砍死儿媳 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我不是“故意杀人“。公诉方认为,事发当晚,在吴某宇回家,双方发生口角后,龙某亮并不是在一楼当场将其杀害,而是过了一段时间,带着事先备好柴刀,在二楼走廊趁其不备将吴某宇残忍杀害。

2021年6月8日凌晨,四川开江县男子龙某亮凌晨将儿媳吴某宇杀害。行凶之后,龙某亮拨打了120和110,等警方赶到现场,吴某宇已无生命迹象。事后,龙某亮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0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龙某亮犯故意杀人罪。

2021年12月23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受害人父母及部分亲属参与了旁听。在法庭上,被告人龙某亮讲述了作案动机。第一是他觉得吴某宇不管小孩;第二是吴某宇不应向他索要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第三是怀疑吴某宇早出晚归在外面“有人”。2022年1月7日,该院开庭宣判,被告人龙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龙某亮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龙某亮是否为“故意杀人”成为庭审焦点。被告辩称,自己是因气愤“激情杀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公诉方则指控,龙某亮事先备好柴刀,先预谋后杀人,应当判处故意杀人罪。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公告

案情回顾:

儿子身亡后,因家庭矛盾公公杀害儿媳

2022年11月7日,四川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开江县“公公杀害儿媳案”。开庭前,庭审法官宣读了一审达州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中披露了被告人龙某亮的作案动机及过程。

达州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龙某亮之子龙某好与被害人吴某宇(本案死者,女,30岁)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龙某亮和龙某好长期在外务工,龙某亮之妻李某美和吴某宇在开江家中照顾小孩。2019年以来,吴某宇与龙某好夫妻关系不和闹离婚,期间龙某亮怀疑吴某宇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龙某亮为调和龙某好与吴某宇之间的夫妻关系,2020年春节回家后让龙某好留在家中,龙某亮独自外出务工。

2020年11月28日,龙某好在开江县务工时意外身亡,龙某亮便回到家中,与李某美、吴某宇等人共同居住。共同居住期间,龙某亮与吴某宇因龙某好的死亡赔偿款、保险赔偿金及孩子抚养等问题发生矛盾,遂对吴某宇萌生杀意。随着双方矛盾不断积累,龙某亮的杀心愈发强烈,在案发几日前将一把铁质柴刀藏于其卧室抽屉内,伺机杀害吴某宇。

2021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龙某亮与被害人吴某宇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晚9时许,吴某宇离家外出至次日凌晨,期间龙某亮微信通话询问吴某宇行踪,吴某宇予以搪塞。龙某亮对吴某宇的积怨爆发,趁家人熟睡后将藏于卧室的铁质柴刀取出放于裤包中,蹲坐在二楼走廊等待吴某宇。次日零时许,吴某宇返回家中。龙某亮再次质问吴某宇,吴某宇未予回答。吴某宇欲经过二楼走廊回卧室,经过龙某亮身边时,龙某亮随即持柴刀残忍将其杀害。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宇系钝器多次砍击四肢致双肘部、双膝部离断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鉴定意见通知书

被告人龙某亮作案后,用手机拨打120急救、110报警,在120救护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龙某亮按民警指示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达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最终,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龙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焦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在四川高院二审法庭上,被告人龙某亮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成为庭审焦点。被告人龙某亮交代称,他之所以行凶,是因为吴某宇不管小孩,经常在外面跑,不教小孩读书。其否认是因儿子的死亡赔偿款问题而作案。龙某亮还辩称,案发当晚,他和吴某宇发生口角和抓扯,自己是被对方推倒后“激情杀人”。

龙某亮的代理人认为,龙某亮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死,不应判处故意杀人罪。原因是在事发当晚,吴某宇回家与龙某亮发生口角将其推倒,龙某亮因气愤拿着柴刀“激情杀人”;其次,龙某亮并没有直接伤害吴某宇要害部位导致其直接死亡;再次,龙某亮在砍其四肢后,因流血过多,随即用衣物包扎……龙某亮代理人认为,龙某亮在主观意识上并非直接杀人,而是属于“激情杀人”。事发之后,他拨打120急救和拨打110报警,警方确定为自首。因此,龙某亮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更为恰当。

案发现场

对此,公诉人员表示,龙某亮故意杀人罪成立,并不属于“激情杀人”。原因是通过警方调查,龙某亮是事先备好柴刀,而且带着警察确认过现场。

公诉方认为,事发当晚,在吴某宇回家,双方发生口角后,龙某亮并不是在一楼当场将其杀害,而是过了一段时间,带着事先备好柴刀,在二楼走廊趁其不备将吴某宇残忍杀害。

此外,行凶过程持续数分钟。由此可判断,龙某亮的主观意识不属于“激情杀人”,故意杀人更为恰当。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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