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高空坠物 江西一女子被砸中不幸身亡
疑似高空坠物 江西一女子被砸中不幸身亡。高空抛物,已经造成了许多社会悲剧,希望大家切忌贪一时方便,这种行为,不再是所谓道德素质问题,而是一道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提起高空抛物,大家都心惊胆战,大到花盆、酒瓶,小到铁钉、鸡蛋,这些看似平常的东西,一旦从高空坠落,极有可能会致人受伤、死亡,就在昨日上午,赣州章江新区瑞恒家园小区,一女子疑似被高空坠落的物体,砸中不幸身亡。
现场地上堆放了不少建筑垃圾,一滩血迹非常醒目,据周围居民介绍,被砸的是一名前来送货的女子。
该女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警方已经立案调查,目前虽不清楚,这是人为还是其他,但是虔法君,还是有必要跟大家重申,这不仅是道德败坏,更是违法,甚至犯罪,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典》,都已将“高空抛物”行为,列为重要刑事与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知多少?
高空抛物,已经造成了许多社会悲剧,希望大家切忌贪一时方便,这种行为,不再是所谓道德素质问题,而是一道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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