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拒不停产整改 玉山一饲料加工厂负责人被拘
非法排污拒不停产整改 玉山一饲料加工厂负责人被拘。在公安机关,郑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目前,他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7月6日,玉山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排污案,抓获违法行为人郑某。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6月24日,玉山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县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玉山某饲料加工厂,涉嫌非法排污且拒不整改,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到涉案工厂时,厂里无人,民警遂依法电话传唤该厂负责人郑某,但郑某一直避而不见。
2021年7月6日,郑某迫于压力,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明,郑某开办的工厂,主要经营饲料加工销售,生产过程中,要燃烧大量的煤对产品进行烘干,郑某在未办理排污手续的情况下,将燃煤烟雾和生产时产生的废气,直接向外排放。
2021年6月16日,玉山县生态环境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郑某非法排污行为,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
2021年6月20日,玉山县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现场复核时,发现该厂并未整改,且又从外面运来了大量原材料继续生产……
在公安机关,郑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事实,目前,他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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