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走出隔离区 新余一男子被公安机关处罚
私自走出隔离区 新余一男子被公安机关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何某做出了行政处罚。
近日,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案件,有效维护了隔离点的正常管理秩序。
8月6日傍晚,高新分局水西派出所接到水西镇新冠肺炎疫情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报警,称隔离点内的一名被隔离人员不遵守隔离点管理规定,在隔离期未结束便私自走出隔离房间,离开所在的隔离单元,退出隔离点微信群,情绪较为激动。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做好防疫措施,赶赴现场处置。
经了解,何某因从中高风险地区返余,经社区通知进入该隔离点隔离,隔离期限临近结束,因迟迟未接到解除隔离通知而对隔离点工作人员不满,情绪激动之下,遂自行走出隔离区“质问”工作人员。由于何某仍在隔离期内,民警耐心地向其解释有关政策,要求其遵守隔离点规定,随后何某表示配合,返回隔离房间,直至隔离期结束。
8月10日,民警将何某传唤至水西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询问有关人员及充分的法律政策讲解,何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省了自己鲁莽的行为可能对隔离点工作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真诚地向隔离点的工作人员道歉,写下了书面检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何某做出了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广大市民要遵守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如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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