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酒后挑衅并咬伤警察 赣州一女子获刑八个月
5月12日凌晨,一女子同其亲戚,在夜宵摊吃宵夜,因为醉酒,与邻桌客人发生冲突,随后龙南特巡警大队警察赶赴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该女子先是言语挑衅处警警察,并借着酒劲打伤一名警察,随后又咬伤另两名警察手臂...
简 要 案 情
2020年5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廖某玲同其叔叔廖某旺等人在龙南城区渥江南岸夜宵摊吃夜宵,其间廖某玲离开,返回座位时因喝醉了酒坐到隔壁李某等人的餐桌,后与对方发生冲突。龙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龙南镇派出所及特巡警大队前往处警,特巡警辅警刘警官、钟警官等先行赶至现场,并把廖某玲带至警车,刘警官在现场被廖某玲打了一巴掌,钟警官在警车上被廖某玲咬伤手臂。因廖某玲说不舒服,民警赖警官等人又将廖某玲送至医院检查身体,中途廖某玲试图挣扎摆脱又咬伤赖警官手臂。经鉴定,赖警官、钟警官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5月18日上午,民警打电话给廖某玲,传唤其到龙南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廖某玲主动到龙南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袭警伤警不仅是对人民卫士的伤害,更会因此让自己背负刑责的枷锁,珍爱健康,适度饮酒,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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