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超市员工“偷吃”烂香蕉被开除?律师:涉嫌违法!
长沙一超市员工“偷吃”烂香蕉被开除?律师:涉嫌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一根香蕉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
长沙的徐女士在温尔登超市工作,前不久,她突然接到超市的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而事情的起因,竟是一根烂香蕉,这是怎么一回事?
徐女士表示,因为在试吃台上偷吃了一根烂香蕉,公司要求罚款她接受,但人事决定因此开除,让徐女士感到冤屈。
而更让徐女士感到莫名其妙的是超市方给她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居然写着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 怎么算是协商一致呢?
徐女士介绍,她本身患有肢体残疾,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很不容易,所以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她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和超市达成和解。
据超市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同样因为“偷吃”,超市一下开除了八个员工,其中就包括徐女士在内。
徐女士反映的情况,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样的惩罚是否过于严重?
超市方给予了这样的回复,且态度十分强硬,“炒鱿鱼了,就这么简单”。
目前,徐女士正在准备相应的材料,递交给长沙雨花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事件一出
引发网友热议
部分网友表示理解公司做法
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一家公司来说,员工“一次不忠,那就终身”不用。
部分网友则认为公司太不近人情
徐女士毕竟是残疾人,而且她又不是故意偷吃好的香蕉,她是觉得烂香蕉扔了可惜才吃的,所以在情理上是可以原谅,希望公司能够得饶人处且饶人。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甜甜:
我认为这个事件中,超市因为员工偷吃一根香蕉就开除员工的做法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一根香蕉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
所以,超市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并且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如工作2年,赔偿金就是2年x2倍x月工资,工作2年7个月,赔偿金是3年x2倍x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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