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告“小三”!江西一男子给“小三”转账33.6万元

导语:

原配告“小三”!江西一男子给“小三”转账33.6万元。李某共向曾某转账205073.19元,其中3笔520元、1笔520.13元、1笔1314元。上述相抵,李某从曾某处获得款项13187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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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赵某:与第三人曾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李某:与曾某发生婚外情近15个月

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曾某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共向被告李某转账336952元,其中2笔520元,2笔1314元。

李某共向曾某转账205073.19元,其中3笔520元、1笔520.13元、1笔1314元。上述相抵,李某从曾某处获得款项131878.81元。

原告赵某要求李某返还收到的转账款项,李某认为是曾某自愿赠与,不愿返还钱款。

法院认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曾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存在相应的付出,故李某从曾某处获得款项131878.81元,可以认定为无偿赠与。

本案中,曾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曾某基于婚外关系的赠与行为,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其未经赵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赵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权处分,且曾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某明知曾某有配偶,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接受赠与,违反公序良俗,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赠与款项的义务。综合各方因素,法院酌定李某向赵某返还曾某赠与款项的70%。

法院判决

一、第三人曾某对被告李某的金钱赠与行为无效。

二、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因第三人曾某赠与的款项计92315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之总则编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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