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为2000元把自己银行卡卖了被判刑

导语:

江西一男子为2000元把自己银行卡卖了被判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饶弋阳一男子,把自己银行卡,以2000的价格卖给别人,最后被判刑,这是为什么?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雨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某雨曾于2020年9月24日犯非法拘禁罪被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当前正在弋阳县看守所服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案情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曾某雨应邀与占某杨等人见面,占某杨告知被告人曾某雨办银行卡、手机卡可以挣钱,同时告知被告人曾某雨购买他的银行卡和手机卡是用于境外赌博。被告人曾某雨就按照占某杨的意思去银行办了两张银行卡、两个U盾和一张手机卡,并将这些都交给了占某杨,之后占某杨通过支付宝的方式支付了2000元钱给被告人曾某雨。

2019年12月8日之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报警被电信诈骗,被告人曾某雨售卖的两张银行卡均被用于接收被害人被骗资金,经结算,两张卡共提供资金结算286570元。

被告人曾某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妨碍社会管理,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曾某雨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曾某雨犯非法拘禁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合并之后减去已执行的刑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温馨提示

切勿将身份证、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出借给他人,避免被用于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沦为犯罪的“帮凶”。守住个人卡、证信息,便能斩断骗子的交易链条。

(责任编辑: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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