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抵押、借钱、网络交友 精心导演的骗局粉墨登场
骑白马的不一定是王子,也有可能是唐僧,开汽车的不一定是车主,也有可能是租用人,承包工程的不一定是老板,也有可能是诈骗犯。
近日,鹰潭中院审结了一起,抵押租用车辆、网络交友,冒充老板的诈骗案件。
2013年5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为骗取钱财,在租车行多次租用多部汽车,向被害人隐瞒自己无还款能力的事实,谎称车辆为其亲戚所有,因其做生意需资金周转、银行还贷“过桥”等进行借款。陈某伪造车主身份证、车辆行驶证,先后八次以5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金额将租用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骗取8名被害人合计105万元。
2013年9月,陈某逃匿至贵州后,于2018年7月通过“陌陌”交友平台与被害人刘某互加好友,陈某谎称自己名叫“陈xx”,从事工程承包工作,刘某信以为真,与其交往。陈某谎称可以让刘某通过投资工程赚钱,刘某信以为真,同意投资,并先后办理了三张信用卡交给陈某使用,同时通过多家借款平台贷款后微信转账给陈某。直至陈某被抓捕归案,其已骗取刘某钱款合计22万余元。
贵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陈某以事实认定不清、量刑偏重为由,提起上诉。鹰潭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诈骗分子 “花样百出”,法官教你巧识 “障眼法”,远离“诈骗陷阱”。
1、出租车辆时,要多渠道了解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租车用途等,降低租车风险。
2、抵押车辆借款时,出借人要逐一审核对方身份信息和抵押物权属,对一些真伪难辨的证件,应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查询核实,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避免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
3、网络交友需谨慎,保护好个人隐私,核实对方真实身份。面对高收益、高回报投资需警惕,对以各种理由要求汇款、转账,不听、不信、不转账,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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