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一高考生手机藏鞋内带入考场 因作弊被判刑
芜湖一高考生手机藏鞋内带入考场 因作弊被判刑,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2000年出生的小朱是芜湖南陵县人,因为头一次参加高考成绩不好,再一次参加高考时进行作弊。近日,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指控,朱某某参加完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后,就谋划参加2020年高考时作弊。他通过QQ认识深圳市参加2020年高考的考生温某(另案处理),两地是同一类全国统一考试试卷。
两人商议在考试中组织作弊,由朱某某提供试题,温某负责寻找枪手,共同出资付枪手做试题费用,在高考前组建多个QQ群,由枪手提供试题答案供两人抄袭。朱某某找其同学张某帮其传题至枪手QQ群。
2020年7月7日、7月8日高考期间,朱某某将手机藏匿于鞋内带入考场,拍摄考试卷子给张某,由张某转发至QQ群中,枪手作答后将答案发至QQ群中供朱某某和温某抄袭。
案发后,朱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归案。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进行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朱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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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正是这一次立法调整,让本案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了更大的被追诉可能。而2019年的“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件,按照当时规定,行为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
被害人的家属希望严惩凶手。有法律学者表示,该案能否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是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